(一)凡在我区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自治区、桂林市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象山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在我区新办的企业,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对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特别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我区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相关政策从税收、用地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将根据新办企业类别特点,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