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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南城电器城“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10-27 07:56  (来源:象山区“桂林市南城电器城‘11.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24日08时15分许,位于桂林市中山南路57号的南城电器城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电器城一至三层商户电器、电子零配件、土特产、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商品一批,过火面积约28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同时,该电器城四至七层住宅部分受烟熏,中山南路地下商业街部分门面及商品受消防水渍浸泡。此次火灾,经象山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直接经济损失8975509.00元。

  事故发生后,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志军,时任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仇祖和,象山区政府区长蒋永刚、区人大主任徐维生等区四家班子领导先后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当时在自治区参加党代会的象山区党委书记唐小忠也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象山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11月25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张宁生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崔海健、区安监局局长冯清武为副组长,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商务与旅游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南门街道办事处、安监局及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相关同志组成的桂林市南城电器城“11.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火灾单位名称:桂林市南城电器城,该电器城无独立法人,涉及多个业主

  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1月24日08:15分

  事故发生地点:桂林市中山南路57号 

  二、南城电器城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南城电器城(亦称桂林南城第一商城、城南电器城)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57号,地处中山南路主干道旁,为地下一层、地上七层框架结构商住楼。地下一层为商业用房,地上一至三层做商业及办公综合用房,四至七层做住宅。地上一楼(该建筑地上一楼实为半地下一层)至三楼使用功能为商业,每层建筑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一楼有两处出口与桂林市地下商业街相连通(地下商业街为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四楼至七楼为住宅,共6个单元64套房,总建筑面积9624平方米。该建筑消防设施有室内消防栓系统及灭火器。

  (二)商住户使用基本情况

  经统计及现场核实,一层商铺42户(含临街铺面),二层商铺36户,三层商(用)29户(包括约80平方米的桂林市地下商业街管理处办公用房),共107户;住宅64套,涉及31户(家),部分住户为2套或多套合成一户(家),桂林市双龙宾馆在电器城北面租用9套住宅房,桂林市鹏辉宾馆在电器城南面租用16套住宅房,余下15户自住,10户出租,2户无人员居住。

  (三)产权归属情况

  一层(除桂林市旧城改造办27平方米外)属回迁安置,均为独立产权铺面,产权归属安置户个人所有;二层(除桂林市旧城改造办47平方米外)为私人购买和回迁安置户,均为独立产权铺面,产权归属个人所有;三层(除134平方米为私人产权和另约10平方米无法查明业主外)为统一产权,产权归属于桂林市旧城改造办;四至七层均为私人产权。

  (四)管理情况

  一至二层:因绝大多数为回迁安置户和个人自购,自1989年10月投入使用后,该经营场所没有物业管理部门,处于无管理状态。一层有多家临街铺面超门槛经营妨碍行人,市场内经营户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乱拉乱接电线,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和经营安全。

  2001年3月,桂林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与市城管支队根据一至二楼的现状,分别派出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并由市城管支队派一名城管队员,成立了城南商场管理办公室,并按每户每月收取25元费用,用于聘请2名保洁员和2名保安。同时,为解决城南电器城商场管理资金不足问题,城南商场管理办公室在城南电器商场一楼门口处设置5个临时摊位以摊养管。2001年10月18日开始,在不同时间内与杨琳、袁寿英、马美虹、陈美如、陈素娥签订了临时摊位协议书,签订期每月一次,每个临时摊位每月上交管理费300至400元不等。所收经费(每户每月25元和临时摊位费)主要用于保洁员和保安人员的工资以及保洁用具和公用电费开支,没有剩余。

  2005年2月4日,象山区政府安全联合检查组在安全大检查时发现南城电器城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以象山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山南路城南电器商城火灾隐患整改方案>的通知》象政[2005]10号文件,提出对中山南路城南电器城火灾隐患进行整改。经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消防通道得到了整治,电器线路重新敷设,使用阻燃装修材料,拆除了违章搭建的阁楼,配备了消防器材,重新安装了一户一表(上述费用每户按一千元收取,费用交至城南商场管理办公室),消除了当时的安全隐患。

  后因人员工资上涨和少数经营户不交费用,经协商,将每户每月收取的25元调整为40元。又因过半数经营户不交保洁和保安的费用,城南商场管理办公室停止了对电器城的管理,撤出会计和出纳,由市城管支队派员继续维持管理。随着绝大多数经营户拒交每月40元保安和保洁费用,无法支付保洁和保安的费用,从2014年9月份起至今,该商场无人保洁和守夜,更无人管理,各经营户自行管理自已的铺面,五个临时摊位也没再交管理费。

  经营户张幸福(承租杨琳和袁寿英占道摊位,每月租金各1500元)在电器城大门入口处增设一道卷闸门,与原有的电器城大门形成一个独立空间的门面,张幸福负责开关卷闸门。

  三层(除134平方米属私人产权):自开业至2009年12月31日,由桂林市地下商业街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二层机构,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刘忠辉)统一管理。

  管理处在自行管理的范围内,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台帐、微型消防站。

  四至七层:两家小型宾馆和居民住户均属自行管理,无物业。

  三、火灾发生经过及第一起火部位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4日8时左右,骆志兵(一楼万达电器、双达电器股东之一)从南城电器城南侧门进入自己的门店打扫卫生时,听到异常声响,当时骆志兵并未在意,就继续打扫卫生。扫完之后,就拿钥匙开了仓库门,大概过了3分钟左右,又听到异响,骆志兵就沿着声源找具体声源点,抬头一望就看到一层8号门面正对楼梯的卷闸门右上角有红色火苗,然后马上喊张我达(同为一楼的万源电子商铺员工),并用张我达手机报警(报警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8时15分),随后等待消防部门救援。

  (二)第一起火部位

  据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认定第一起火部位为一层8号门面。

  一层8号门面(作仓库使用)情况:一层8号门面位于一楼西侧,与地下商业街西侧通道口正对,第一着火点是该门面内东南角柱子北侧插座处。此门面是桂林市象山贵有电子元件店老板谢天森和象山区佳友电器商行老板刘润修同等出资,共同租用房屋所有权人卢志昂(共有产权人卢志俊)的铺面。2013年7月签订租赁合同,为期三年,2016年7月到期,未续签(口头约定继续租用)。面积约26平方米,每月租金550元。门面租下后,对门面内结构做过改造,将商铺变更为仓库,对电路和电线未做更改和更换,门面内全是裸露明线,未套管保护。承租人私自安装了一个排插,排插的线接在开关闸的地方。私接排插一事产权人并不知道也很少进门面看。

  四、火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火灾损失

  物品受损情况:一楼外围的部分商户物品受烟熏,其余商户物品被烧毁;二楼商户物品过火严重,物品烧损程度重;三楼商户中间区域的物品受烟熏;靠窗部位的物品被烧毁;四楼及四楼以上的部分物品受烟熏;地下商业街未过火,由于用水阻隔火势蔓延至地下商业街,部分物品被水浸泡。

  建筑损坏情况:经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对南城电器城火灾后房屋结构安全进行了现场查勘,鉴定情况如下:一是北面悬挑板有二处径向断裂;二是东面入口处外墙有较明显的水平裂缝;三是一层框架柱的部分砼剥脱、柱筋外露;四是一层顶板大面积龟裂;五是二层有二处楼面板砼塌落,钢筋裸露弯曲变形;六是二层商场内可见三层楼面下的框架梁;七是四至七层虽未直接过火,但因与一至三层商场主体结构直接关联,无法使用。

  直接财产损失:象山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委托桂林市价格谁中心对火灾受损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捌佰玖拾柒万伍仟伍佰零玖元(8975509.00元)。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五名群众在疏散中受轻微伤,经过医院检查于当天出院。

  五、灭火救援与善后处理

  桂林市119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8时15分41秒,处理警情时间为1分16秒。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集象山、瓦窑、北门3个中队,共8辆消防车,62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8时21分,象山中队赶到现场,经过侦察和询问知情人发现,商场一至三层有大量浓烟冒出,通往商场的主通道被卷帘门阻隔,四层以上住宅楼有大量人员被困。中队指挥员立即向支队报告,同时按照“救人第一、控制火势、防止蔓延”的指导思想迅速组织展开战斗,利用水枪压制火势,并组织2个搜救组搜救疏散被困群众。8时39分,瓦窑中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组织1个灭火组、1个搜救组、1个警戒组;8时42分,北门中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并组织附近的新桂大酒店微型消防站队员利用水枪堵截火势,组织2个搜救组进行搜救。因楼上有大量人员被困,现场可燃易燃物多,支队指挥中心升级火警等级,立即增调特勤、东江、临桂、灵川、八里街、兴安、阳朔、平乐、雁山、永福等10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22辆消防车、170名官兵赶赴现场增援。现场8个搜救组共营救41人,疏散100人,经与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营救疏散人员与被困人员数量吻合,火场内再无人员被困,停止了搜救。火场设置水枪阵地18个,移动水炮阵地6个,车载炮阵地3个,交替实施灭火行动,14时05分将火扑灭,各战区战斗小组开展清理残火,防止复燃;16时45分,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调整部分参战力量归队执勤,现场保留6辆消防车和50名官兵继续驻守监护。直至第二天上午10时,现场指挥部确认再无明火、冒烟情况后,将现场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看护。

  火灾事故发生后,象山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三级响应,组织公安、交警、安监、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南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也先后到场,协助开展维持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切断电源、现场救援、疏散人群安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处理火灾事故相关事宜,让受灾的群众得到妥善安置,象山区委、区政府对善后处置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一是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性质等情况;二是开展受灾商户损毁商品的价格认定工作,由象山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受损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夜以继日,认真仔细地清点因火灾受损或烧毁的商品,依法依规做好价格认定,为日后对火灾直接责任人索赔提供依据;三是认真做好了受灾群众安置安抚工作;四是及时开展火灾后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鉴定和加固排险工作。根据鉴定,4-7层住宅部分虽然未直接过火,但因与1-3层商场主体结构直接关联,应暂停使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建筑支撑方案,对其进行临时加固,安全除险,防止二次灾害发生;五是做好舆情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将灾情信息、火灾原因、政府决策通过媒体和受灾群众见面会发布。

  同时,向市政府提出了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由市住建、规划、国土、城区政府等单位组成灾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火灾建筑的处置及灾后的建设工作。

  二是市住建部门明确火灾建筑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复。目前火灾建筑临时排险支撑工作已结束,城区政府抢险救灾职能已基本完成。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四种情况进行处理。综合考虑该栋建筑的受损现状,经检测后被评为严重破坏级,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确定火灾建筑的处置方式,及时处置。

  三是由火灾建筑的产权大户原桂林市旧城改造办牵头召集各产权人,组织成立合法的产权人代表组织,负责统一各产权人对火灾建筑的处置方式,组织配合开展灾后建设工作。

  四是对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配合消防部门灭火、疏散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减小火灾损失做出了贡献,同时自己商品被水渍的地下商业街商户损失,按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

  五是市政府对火灾建筑的拆除重建给与政策扶持。

  六是市级安排善后工作专项资金。火灾善后工作象山区已垫付大量资金,由于区财政非常困难,申请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以确保善后工作有序推进。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中山南路57号南城电器城一层8号门面内东南角柱子北侧距地面约1.55米的插座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监控录像、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一层8号门面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卢志昂、卢志俊出租门面后,未对该门面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实质性管理,未签订安全协议。

  2、电器城内各业主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大部分业主没有参加实质性的安全与消防管理,各业主对承租户也没有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出租商铺的结构、电路电线的改变和更换不闻不问,任之由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责任,又不对承租户进行有效管理。安全和消防管理处于无序状态,为本次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消防通道部分长期被占用,变成商铺,形成围档,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堵塞消防通道,对消防救援不利,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4、各商铺租赁人员变动频繁,消防主体不明确,未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消防部门执行消防法规政策不够严格,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够彻底;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力度不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款,桂林市南城电器城“11.24”火灾属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一层8号门面的承租户谢天森(桂林市象山贵有电子元件店店主)、刘润修(象山区佳友电器商行店主)因过失引起火灾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其他建议

  1、对谢天森、刘润修负有的责任,建议各受损户依法维权。

  2、对一层8号门面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卢志昂、卢志俊负有的责任,建议各受损户依法维权。

  3、对建筑物内各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聘请物业公司对安全和消防进行有效管理的行为由各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4、对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5、对过火建筑物的处理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7年4月8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鉴定结论“条件允许,建议拆除重建”,本报告建议采用上述结论。

  八、防范措施

  (一)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11.24”火灾事故教训,此次火灾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区安全生产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好属地管理,实现责任体系全覆盖。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机制体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四)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和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

  (五)加强街道、社区安全和消防管理,以及社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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