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桂林市民政局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6年度检查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1.年检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2016年6月30日前在桂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登记证书换发对象:2016年1月1日前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1. 年检起止时间: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 登记证书换发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逾期没有办理换证的社会组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将于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年检程序
(一)填报《2016年度检查报告书》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7年3月27日起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站(http://www.gxnpo.gov.cn)首页,点击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入口”,进入网页的“社会团体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专栏,之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后即可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单位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2345”);桂林市民政局对网上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预审。市民政局对填报不齐全、不真实、数据不平衡的将反馈修改信息,社会组织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视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和重新提交。网上年度检查预审通过后,将年度检查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脱钩后的社会团体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完成2016年度财务审计
1.2016年1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2.2016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2014、2015、2016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2016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
2.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2014、2015、2016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等级证件复印件,免交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须交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整改报告。
5.民政局窗口可以根据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标准和结论
桂林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民函〔2017〕28号)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的函》(民函〔2017〕42号)执行。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及内容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201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及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管理规范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3.“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流程
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通过后到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登记证书换发:
1.《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附件1);
2.《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
3.本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含国税、地税登记证),如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应提交《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附件3);
4.法人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的同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交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地址更改等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清税的,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纸质文件原件一份,另请预先将《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的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glsmzjmgk@163.com)。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材料必须真实,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检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三)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将不予补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桂林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四)年度检查及登记证书换发地点: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
年度检查及换证咨询电话:0779-2812896,0773-2888123
年检及换证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773-5808392
桂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QQ群号:271983387
附件:1.《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2.《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
3.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范本)
桂林市民政局
2017年4月8日
附件1
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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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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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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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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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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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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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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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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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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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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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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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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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证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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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书 □地税税务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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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公告刊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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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时间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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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手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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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及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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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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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业务负责人: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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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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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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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换证须附拟换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2.遗失证书申请补发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登记证书的种类、登记证书登记证号),并附该报及尚存的证照原件;3.请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
填写日期: (盖章)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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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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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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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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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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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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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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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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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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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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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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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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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 □联合性
□学术性 □专业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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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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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服务业 □科技研究 □教育 □卫生 □社会服务 □文化 □体育 □生态环境 □法律 □宗教 □农业及农村发展 □职业及从业组织 □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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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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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合伙 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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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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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 □非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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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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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记的此项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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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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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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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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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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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路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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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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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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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更换证书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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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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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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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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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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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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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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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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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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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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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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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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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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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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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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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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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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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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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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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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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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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数(秘书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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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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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盖章)
理事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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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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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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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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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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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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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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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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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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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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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校长、院长、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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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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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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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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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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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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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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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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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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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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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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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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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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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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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社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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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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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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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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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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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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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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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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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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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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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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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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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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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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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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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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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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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情况
(未建立党组织的此项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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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业人员中党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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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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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 □党总支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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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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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挂靠单位
□属地管理
□行业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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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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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 □业务经费 □上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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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党组织工作机构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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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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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党建工作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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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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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负责人情况
(未建立党组织的此项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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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书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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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书记在社会组织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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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专职党务工作者
□其他具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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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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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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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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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
换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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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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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变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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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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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盖章)
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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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管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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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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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是,代管事业单位名称( ),事业编制(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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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代管协管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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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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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 □协管 □挂靠
如选是,代管协管挂靠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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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否由在职或退(离)休机关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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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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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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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人, 其中省部级及以上( )人;地厅级( )人;县处级( )人;科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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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未满3年机关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兼负责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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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机关干部担任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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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人,其中省部级及以上( )人;地厅级( )人;县处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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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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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人,其中地厅级( )人;县处级( )人;科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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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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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人,其中地厅级( )人;县处级( )人;科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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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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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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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联系挂靠其他行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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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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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独立建账(户)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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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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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财政预算资金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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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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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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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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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是,分流人员数量( )人,上年度安置分流人员财政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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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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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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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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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流动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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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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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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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或使用行政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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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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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是,合署办公单位名称( ),地址( );核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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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否,现有住所使用方式为:
□购买 □租赁 □企业无偿提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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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委托履行的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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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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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是,共履行( )项职能,分别为: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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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外是否履行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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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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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是,共履行( )项行政职能,分别为: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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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表格信息须填写完整,若无相应事项可填“无”;
2.社会组织对本表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每张表头均加盖公章。带*为必填项。
附件3:
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
社会组织名称:
本单位未曾办理和领取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此声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