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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行决字【2017】象第 172号 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5-05 17:40  (来源:)

  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规行决字【2017】象第 172号

  

石成林:

  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红光村委西村、万福路北侧建一层砖混房(在建),违法建筑面积6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2017年5月16日前拆除所建违法建筑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象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巷2号

  联 系 人: 董德慎 电话: 2266338

  

  

  

                桂林市规划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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