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规行决字【2017】象第 173号
黄次有:
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委黄村、奶牛场路南侧建房地基(在建),违法建筑面积118.3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所建违法建筑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象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巷2号
联 系 人: 董德慎 电话: 2266338
桂林市规划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