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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财采罚决〔2017〕1号 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1-23 17:58  (来源:)

  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采罚决〔2017〕1号

  

  当事人:桂林市八昌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51号1栋21-22号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参加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项目-城管人员制服采购(项目编号:XSZC2017D33GA),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为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8160元(即投标保证金);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桂林市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一般缴款书足额缴纳罚款(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预算级次:110346103050199;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桂林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财政局或48365365备用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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