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区委 区人大 区政府 区政协   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首 页  今日象山  专题热点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文字大小:
象山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2016-03-10 09:38  (来源:)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预警 

3.1 旱情信息    

3.2 旱情采集    

3.3 干旱预防    

3.4 干旱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备用水源准备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教与培训 

6 后期处置 

6.1 灾民救助    

6.2 总结与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干旱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桂林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亦可适用于由于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或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抗旱。把确保旱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多措并举,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积极治旱、主动抗旱,统筹兼顾好防洪安全与抗旱用水关系,服从大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抗旱工作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以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拓宽抗旱领域,注重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需求。

依法抗旱,社会参与。依法开展抗旱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象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抗旱工作。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区农村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有关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抗旱指令,制定各项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设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事务。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设立抗旱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抗旱工作,审核、发布干旱灾情信息。

2.2.2 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有关单位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的抗旱救灾工作。

2.2.3 其它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抗旱救灾宣传导向,配合区防汛办及时做好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抗旱设施建设和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抗旱救灾的协调指导。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全区学校做好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抗旱救灾、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象山分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全区干旱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灾情信息与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管理和分配各级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旱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区防汛办制定全区抗旱经费分配方案,确保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土地房产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农村公路(桥梁)等建设项目业主做好抗旱工作。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抗旱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区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城乡水源和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防范和处理好抗旱水事纠纷。

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指导群众做好抗旱保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进一步细化抗旱防森林火灾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指导全区水产畜牧业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区卫计局:负责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辖区的供水管理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2.4 区防汛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

(2)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预防干旱措施的落实。

(3)指导、督促各级实施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4)指导全区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5)指导各级开展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预防预警
3.1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等三方面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原因和影响范围、程度、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3.2旱情采集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农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与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提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干旱灾情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3.3干旱预防
(1)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2)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3)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

(4)强化城乡供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5)加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6)加强乡(办)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

3.4干旱预警
区防汛办加强与市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雨情、水情旱情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及时掌握饮用水供水状况、农业旱情动态,及时将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旱情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 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1.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一)辖区二塘乡或1个街道办事处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 20%~30%。

(二)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 10%~20%。

(三)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响应行动

(一)区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分析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旱地区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认真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旱区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主动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二)区防汛办启动抗旱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旱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

(三)区防汛办加强与市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天气、雨情、农情等情况,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区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四)旱灾区所在乡(办)负责组织做好因旱需要送水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工作,保证灾民有水喝、不受渴。

4.1.2 Ⅲ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一)辖区二塘乡和1个街道办事处或2个街道办事处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 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 30%~40%。

(二)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 20%~25%。

(三)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二)区防汛办加强抗旱应急值班,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三)区防汛办加强与市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天气、雨情、水情、农情等情况,并及时向区抗旱指挥部报告。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土地房产、城乡建设、农工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区防办、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3 Ⅱ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一)辖区二塘乡和2个街道办事处或3个街道办事处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 40%~50%。

(二)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 25%~30%。

(三)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召开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进行部署,并视情况报请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慰问和指挥抗旱救灾;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在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

(三)区防汛办进一步加强与市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联系,密切掌握旱区天气、雨情、水情、农情等,做好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督促指导旱灾区合理安排供水计划;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四)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上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4.1.4 Ⅰ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一)辖区二塘乡和3个办事处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 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二)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 30%以上。

(三)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紧急动员。同时,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二)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挥,相关领导成员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分析,每天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

(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办时刻与市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天气、雨情、农情等,每天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一次最新分析预测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灾情,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凡经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旱情、灾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Ⅱ级、I 级应急响应时按照 5 天 1次加密上报。

4.3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旱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区财政统一在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辖区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度过难关。

5.2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单位,特别是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分工,并根据当地抗旱的需要,储备和落实一定的抗旱物资,以保障抗旱需要。在情况紧急时,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先调用,后结算”的方式向各物资供应部门和单位调用抗旱物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5.3备用水源准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利工程是提供抗旱水源的主体,要充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工作。充分挖掘现有塘坝、水塘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为抗旱准备尽可能多的水量。加快新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市供水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进程,加强取水、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5.4应急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单位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抗旱服务队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抗旱设备优势和专业优势,多为抗旱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以增强专业抗旱队伍的整体力量。

5.5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本区抗旱技术力量的作用,并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在抗旱能力上得到更多的技术支持。

5.6宣教与培训
5.6.1 宣传教育
(1)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高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2)各级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5.6.2 技术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后期处置

6.1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的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受旱地区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抗旱救灾资金,支持灾民特别是经济特别困难的灾民度过难关。

农业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6.2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抗旱救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附 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2)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3)旱灾: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5)水文干旱:由于降水的长期短缺而造成某段时间内,地表水或地下水收支不平衡,出现水分短缺,使江河流量、湖泊水位、水库蓄水等减少的现象。

(6)社会经济干旱:由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中水资源供需不平衡造成的异常水分短缺现象。社会对水的需求通常分为工业需水、农业需水和生活与服务行业需水等。如果需大于供,就会发生社会经济干旱。

(7)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由区防汛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标题文档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48365365备用网站 承办:48365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最佳分辨率: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13007007号 桂公网安备 45030402000086号 网站标识码:450304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