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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6-03-11 22:03  (来源:)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防治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蒋永刚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周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吕良军    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员:政府办、土地房产工作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农村工作局、市容局、商务投资促进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局、公安象山分局、象山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地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助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土地房产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朱兴国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和具有救灾职能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区土地房产工作局在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要加强与市水场预测利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区政府发布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要根据区政府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长和村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以及社区居民,并结合有关乡镇政府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区土地房产工作局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5            先期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其中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还要直接报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地质灾害造1以上死亡或失踪的,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还要直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⑴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⑵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分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抓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5.2  基本应急

出现或即将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应急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险情和灾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理;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3 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级别应急防治工作,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和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部、辖区部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建设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热、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热、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并及时和市气象局进行协调,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农村工作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医疗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象山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区交警大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建设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辖区移动、电信、网通、铁通、广播等单位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落实,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区政府办协调有关部门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20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区土地房产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区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根据本区实际,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区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5年。

 

附:桂林市象山区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一览表

 

 

 

 

 

 

 

 

 

 

 

 

 

 

 

 

 


附件:

 

 

 

 

 

 

 

 

桂林市象山区2016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责任人一览表

 

 

 

 

 

 

 

 

 

 

序号

位置

灾种

威胁对象

威胁人口(人)

威胁财产(万元)

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备注

1

象山区平山街道办平山社区国家山

岩溶塌陷

居民、街道

200

5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2

象山区平山街道办猴山社区大头山

危岩、崩塌

居民、街道

500

10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3

象山区二塘乡四合小学(后背山)

危岩、崩塌

学校、村庄

100-200

500

监测、巡查

四合小学

校长

 

4

象山区平山街道办龙泉社区白面山

岩溶塌陷

居民、街道

100-200

50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5

风筝山

危岩、崩塌

居民

500

50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6

铜鼓山

危岩、崩塌

居民、行人

300

20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7

南溪山

危岩、崩塌

居民、行人

300

1000

监测、巡查

平山办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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