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网格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乡(街道)、村(社区)共同实施。平时考核为网格员的每月工作考核,由乡(街道)、村(社区)负责,平时考核结果作为网格员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依据。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年的12月底或次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辞退、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网格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实行量化考核。量化总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辖区网格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乡(街道)根据网格员平时工作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度兑现网格员绩效工资。
第五章 待遇及保障
第十六条 网格员的工作补贴包括基础补贴、绩效奖励两部分。每月基础补贴为150元/月,由乡(街道)按月足额支付。绩效奖励150元/月,由乡(街道)根据村(社区)平时考核的结果,实行再分配。鼓励在实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每个网格员得分的比率分配绩效工资,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水平,建立网格员基础补贴及绩效奖励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七条 网格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在招聘除“参公”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网格员,其从事网格员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计入其工龄年限。
第十九条 乡(街道)、村(社区)须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条件,保障网格员的日常工作需要。
第六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二)网格员自动辞职,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乡(街道 )和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内,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离岗;
(三)网格员个人未正式请假或未提出辞职申请,旷工连续达七天者,视为自动辞职;
(四)平时考核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合格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申 诉
第二十一条 网格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区综治办或区人社局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五)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滥作为,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解除合同。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应责任。有关网格员纪律规定,由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三条 网格员对网格内采集的信息,负有信息保密责任,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要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区e通”,不得利用“社区e通”从事其他工作。对于人为或故意损坏的,应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