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应当明确报送审议事项是否属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发文主体。
二、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决策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不得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报送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附件:1.报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
2.报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知
48365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2017年12月 4日
附件1
报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
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范围
指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参考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的相关资料;
(五)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
(六)专家论证意见(涉及专业性强的事项);
(七)风险评估报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八)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附件2
报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知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
指除政府规章以外,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以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名称下发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同样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依据主要是内容而非名称。
二、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