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象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督查问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象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
督查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治理行政效能,扎实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强化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城管局、象山街道办事处、南门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区环卫站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网格化工作中,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辖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区城管局、象山街道办事处、南门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区环卫站的责任区域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管理工作,但对工作不重视、安排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力,导致负责的任务和指标不能按期完成,在各项检查工作被严重扣分或排名末位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在区级以上组织明查暗访中,发现“脏乱差”突出问题,作为负面典型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区城管局、象山街道办事处、南门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区环卫站开展工作或配合不力、延误工作,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群众举报、桂林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查证属实,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以下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个人或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降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第六条 区级以上组织明查暗访,发现“脏乱差”等突出问题,被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的,责令区城管局、象山街道办事处、南门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区环卫站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达标,如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结果仍未达标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两次以上整改工作不力仍未达标,针对相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七条 在迎检工作中,各单位因工作落实不力、被严重扣分直接影响检查结果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书面检查、诫免谈话、责令辞职、降职、直接免职处分。同时,取消个人和单位年终优秀奖资格。
第八条 被问责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述。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