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象山区漓江名胜区保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象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2015年8月对治理保护漓江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科学保护漓江的战略部署,推进漓江保洁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覆盖漓江干流主要水域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体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生态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乡村清洁条例》)等法规和市政办〔2014〕9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卫生等五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漓江保洁区域
按照《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建设部〔1992〕812号)、《乡村清洁条例》和《通知》中《漓江上游生态环境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为保障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水域、岸滩、洲岛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上游水面各类漂浮物(垃圾)流入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水域,象山区漓江干流保洁区域:漓江(象山段)沿江村屯、社区。
二、漓江保洁责任落实
(一)漓江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落实,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模式,辖区政府负责建立专业保洁队伍,落实漓江保洁实施单位,并进行常态化保洁。
(二)区政府将漓江沿岸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纳入“清洁乡村”工程,严格管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往漓江岸滩倾倒的行为,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整治,确保沿江两岸及村屯的环境卫生整洁。
三、漓江(象山段)保洁质量标准
漓江干流水域无明显的漂浮垃圾、水生植物和禽蓄尸体;岸滩无垃圾倾倒处和滞留的垃圾。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执法机构
为确保漓江保洁责任制的落实,由象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相关人员组成的象山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工作职责为:
1.建立健全漓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对漓江保洁或督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与辖区政府协调解决;
2.组织开展漓江保洁督察工作,对漓江保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负责漓江保洁督察绩效考评工作,收集、汇总并建立漓江保洁督察档案。
附件:漓江保洁质量标准
附件1
漓江保洁质量标准
1、水面保洁质量标准。
保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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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杂物、成堆漂浮(㎡/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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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塑料袋、矿泉水瓶、饮料盒等 ( 个/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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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动物、家禽等漂浮物(个/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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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葫芦(㎡/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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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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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保洁区整体大扫后整体巡回保洁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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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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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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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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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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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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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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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扫:2次
巡回: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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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岸、河滩、洲岛保洁质量标准。
保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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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堆、杂物堆、存留垃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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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纸屑、塑料袋等(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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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污物、树挂物 (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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痰迹、粪便等(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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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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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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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保洁区整体大扫后整体巡回保洁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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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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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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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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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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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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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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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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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扫:2次
巡回: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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