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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艾滋病“一站式”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政办〔2017〕130号
2017-12-05 08:46  (来源:象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象山区艾滋病“一站式”救助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象山区艾滋病“一站式”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31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市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完善艾滋病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和平台,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社会救助工作,降低艾滋病对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区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救助政策,以政府救助为主要渠道, 通过多种救助方式,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适宜的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条件及医疗、就业、教育等救助服务,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将艾滋病关怀救助与防控干预相结合,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降低艾滋病对社会的危害。依托艾滋病 “一站式”服务机制,掌握辖区符合救助条件并自愿接受关怀救助的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名单,并对名单中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提供100%的关怀救助。

  二、救助对象

  凡经核实现住址为桂林市象山区,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接受关怀救助,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感染儿童。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生产自救、就业促进等,确保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有基本的生活和医疗教育保障,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及自治区、桂林市城乡低保的有关政策,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儿童应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二)符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17〕9号)救助供养要求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三)根据《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31号)精神,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应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救助具体标准:

  (1)对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孤儿的保障政策,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在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2)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艾滋病一方死亡且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纳入孤儿类保障。

  (3)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适当给予的营养医疗补贴。

  (4)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应由其亲属抚养,如无亲属,再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也可采取家庭寄养或进行收养等,确保孤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四)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精神,凡是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要全部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教育救助:就读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等因艾滋病致贫的学生,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资助政策实施救助。

  (六)生产自救与就业促进:区人社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助。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力且有培训就业、创业意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技能培训, 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方式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其他生活救助:对已办理收养手续的艾滋病致孤儿童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时免收工本费;坚决查处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统一标准的临时性生活补助。

  以上救助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疾控中心经确诊后,需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疾控中心出具的确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批。社会救助部门接到申请后,可出函至疾控中心查询是否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是否在本年度接受了随访管理及CD4检测。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入户核查,掌握其基本家庭经济状况及个人收入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批准其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若本年度未接受随访管理及CD4检测,则通知该患者到疾控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再按程序申请社会救助。

  (三)救助资金拨付。获得最终审批通过的,救助资金由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发放。

  五、职责与分工

  根据《桂林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16-2020年)八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防艾委〔2016〕2号)精神,艾滋病社会救助与关怀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建立艾滋病患者关怀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逐步实现不同社会救助制度间受困人员信息的共享,提高“一站式”服务管理效率。

  (一)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落实艾滋病救助政策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做好审核审批,以及资金发放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艾滋病患者身份核实、随访管理,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宣传各部门救助信息、提供免费抗病毒药品,负责本部门艾滋病救助材料审核、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中的艾滋病致困人员能够享受到国家现有的教育救助政策,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四)人社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以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工作计划,提供技能培训补助和职业介绍服务,开展生产自救项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社会救助工作,要成立艾滋病“一站式”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二)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城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实施社会救助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工作来抓,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

  (三)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卫计部门的信息沟通,以便随时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准确信息,为实施救助提供依据。同时,各单位要落实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严控信息知情范围。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卫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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