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内容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
六、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员、销售员专业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零售单位要与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
(五)销售人员的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上级要求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3830155
投诉电话:0773-3836044;385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