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16年7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市环〔2014〕144号),规定的县级环保局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主体:桂林市环保局(桂林市环保局委托桂林市环保象山分局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符合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
(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八)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九)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十)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实施范围:象山辖区
六、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技改或扩建项目);个人申请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纸质版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纸质版1份,并附电子版1份,公示本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出具同意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的书面意见1份。(依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3.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技术评估报告1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条;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5.当地环保部门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文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6.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完成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材料
(1)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纸质版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纸质版1份,并附电子版1份,公示本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出具同意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的书面意见1份。(依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技术评估报告1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条;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4.当地环保部门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文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5.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6.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
审批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3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3个工作日,重新审核为7个工作日。(均不含公示、听证时间)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3813122
投诉电话:0773—384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