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桂林市环保局象山分局受市环保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桂林市环保局(桂林市环保局委托桂林市环保局象山分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为: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经环评审批的并已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施范围:象山辖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1份(可在桂林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报批本纸质版一式4份(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评单位编制),并附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1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纸质版1份,并附电子版1份,公示本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1份,建设单位及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出具同意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的书面意见1份。《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4.建设项目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完成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以下材料不用单独提供,但须作为附件列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监察意见。
(2)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投入试生产(运行)时间的相关材料。
(3)环评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实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须附环境监理报告。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公示、听证时间)。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0773—3813122,384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