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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2017-11-29 17:20  (来源:)

  一、公共服务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劳动用工备案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00号)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其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00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四)用人单位注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劳动用工情况表1份(附件1);

  (二)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1份(附件2);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3);

  (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建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不属企业类别的,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3858737

集体合同备案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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