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批准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六、申请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内销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12591
投诉电话:0773-5812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