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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2017-12-01 09:15  (来源:)

  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第4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第4款的规定,该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级市或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核和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五)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六)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出让批文)(复印件);

  (七)已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原件);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件);

  (九)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原件);

  (十)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的报告(原件);

  (十一)出让地价评估表或土地估价备案报告(复印件);

  (十二)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原件)。

  注:以上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属个人的需个人签名,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3-5809562

  (二)投诉电话:0773-2830367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

  

  附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流程图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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