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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017-12-01 09:18  (来源:)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需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桂林市辖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所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高新七星区辖区内有批准权限的建设项目,由高新七星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申请,由建设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预审申请,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提出。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审申请,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手续后提出。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应由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接。

  

  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所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

  

  应由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出具意见。

  

  用地预审批复后,按用地预审备案系统要求及时备案,各县(区)应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备案并报市局审核上报。

  

  第七条 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对跨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初审时,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提交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各县(区)在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以及各功能分区建设情况。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向所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按桂国土资规〔2016〕9号文格式内容拟写),县(区)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告知预审材料是否正式受件或退件理由。

  

  (二)受件后,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业务工作人员到实地踏勘,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桂国土资规〔2016〕9号文格式内容拟写初审意见上报市局进行用地预审。

  

  (三)根据初审意见,材料如果达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要求,无需用地预审论证,直接报市局审批办申请用地预审;需要市局组织预审论证的项目,由市局规划和调控科组织论证,待论证专家意见出具后再由市局规划和调控科提交审批办进行用地预审。

  

  (四)审批办受理用地预审,材料初步审查合格后移交规划和调控科、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审查。

  

  (五)规划和调控科、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受件后于4个工作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办人汇总科室意见按要求提交会审。

  

  (六)会审:

  

  1.会审权限及方式:按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预审或出具初审意见转报区国土厅或国土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局分管行政审批业务局领导主持召开建设用地会审会方式进行。

  

  2.会审程序:依据《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建设用地会审小组的通知》(市国土资字〔2017〕53号)要求实施。

  

  (七)经办人依据会审纪要,拟文呈领导签发并套文。

  

  第九条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以下情形的项目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一是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二是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项目(不含水库类)。

  

  对国家和我区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且用地总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应在用地预审阶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并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报告主要内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2进行拟写(增加补充耕地补步方案内容)。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统一格式)。

  

  (三)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有关依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有权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登记表。

  

  (四)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出具意见内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进行审查拟写。

  

  (五)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文或选址意见。

  

  (六)环保部门相关文件。

  

  (七)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

  

  (八)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九)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局部)。

  

  (十)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局部)。

  

  (十一)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

  

  (十二)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十三)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十四)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分类表。

  

  (十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十六)根据相关文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应当出具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相关材料。

  

  (十七)会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1份,电子报盘1份(报部或区厅预审的项目需提供);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第十一条 预审时限

  

  (一)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缺少用地预审要件或不符合用地预审条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退件。

  

  (二)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已预审的项目,若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已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五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已经批复(核准)的,且建设用地报批时,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重复办理预审手续,也不需办理延期手续。

  

  预审文件有效期届满,但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核准)的,若建设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申请对预审文件进行延期,延期期限为一年,否则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超过用地预审有效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申报材料由市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受件,窗口接收时,要开据收件回执,并告知办结时限。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业主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样本.docx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xls
建设用地预审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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