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以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其中一方是外国来华投资的企业、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二) 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四) 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五)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六) 各投资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资者印章或本人签名确认);
(八)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 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十一) 设立股份公司须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2)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3)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监事成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
(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 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免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5年1月1日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063、投诉电话:0773-2822025。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