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 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二)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四) 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 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变更住所:
(一)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二) 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三)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 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 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 财务审计报告;
d) 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一)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三) 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四)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三)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四) 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 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1. 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 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2.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 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免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5年1月1日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063、投诉电话:0773-2822025。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