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 董事会关于解散的决议(原件1份);
(四)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五) 经董事会及全体股东确认的或经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六) 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原件;
(七) 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九)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 收费标准:免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5年1月1日起)
(三) 收费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063、投诉电话:0773-2822025。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