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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人员的就业和参加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136号
2017-11-17 14:09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就业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1号),现就我市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人员的就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创业就业问题

  

  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的人员,享受城镇户籍人员创业就业同等的相关政策待遇。

  

  二、关于医疗保险问题

  

  进城落户人员,在企业(单位)上班的,随同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保;未就业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一)进城落户人员,已经在企业上班的,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招聘招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在职在编的,应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

  

  (二)进城落户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进城落户人员,没有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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